| 一、 |
為妥善辦理吳尊賢愛心獎推薦、評審及表揚事宜,特
根據吳尊賢愛心獎設置辦法,訂定本細則。 |
| 二、 |
本獎根據董事會決議之期日接受推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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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|
凡機關團體或個人,皆得根據具體事實向本會推薦吳
尊賢愛心獎候選人。 |
| 四、 |
辦理推薦需填寫本會印製之書表,並檢具足以證明受
推薦人愛心、善行之具體資料暨有關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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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 |
吳尊賢愛心獎之評審,由評審委員會辦理,其評結果
需送請本會董事會備查。 |
| 六、 |
評審委員會對候選人之愛心事蹟,必要時得作實地瞭
解。 |
| 七、 |
評審採合議制,就個別候選人之資料,進行逐項評分
,以總分較高者為入選。 |
| 八、 |
吳尊賢愛心獎入選人不分名次。 |
| 九、 |
評審工作至遲需於三月底前辦理完竣。 |
| 十、 |
本會對吳尊賢愛心獎得獎人之表揚,以下列方式為之:
(一).舉行記者會宣佈入選名單及愛心事蹟。
(二).在台北舉辦表揚會,公開表揚之。
(三).贈與得獎人評定書、獎狀、獎牌及獎金。
(四).巡迴訪問全國各大埠,藉以發揚愛心,擴大影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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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本細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 |
※注意事項︰
| 一、 | 目前吳尊賢愛心獎暫時停辦,相關事宜請聯絡本會。 |
| 二、 | 本會會址: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60號(三連大樓)9樓
電話:(02)27580390
傳真︰(02)27583750 |
| 三、 | 申請表請自行列印並影印放大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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