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一、 |
財團法人吳尊賢文教公益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
發揚愛心,鼓勵善行,匡正社會風氣,以建立祥和社
會,決定設置吳尊賢愛心獎 (註 : 目前暫時停辦) 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| 二、 |
本會原則上每兩年評選國內各地深具愛心,富有善行
之人士若干人,贈與吳尊賢愛心獎,並公開表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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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 | 吳尊賢愛心獎於每舉辦年度四月份辦理贈獎、表揚,
其辦理推薦、評審時間於「推薦、評審、表揚細則」
另訂之。 |
| 四、 | 本會為辦理評審工作,聘社會公正人士九至十五人組
成評審委員會,辦理評審工作。 |
| 五、 | 評審委員會對下列人士分別依其愛心程度、事蹟大小
、教化功效,決定得獎名單:
(一).基於愛心,默默行善,給與他人溫暖者。
(二).基於愛心,忠於職守,善盡教化責任者。
(三).基於愛心,犧牲小我,匡正社會風氣者。
(四).其他深具愛心而有顯著事蹟者。 |
| 六、 | 本會對獲得吳尊賢愛心獎人士,贈予獎狀、獎牌、獎
金、評定書,並公開表揚。 |
| 七、 | 為妥善辦理各項有關事宜,本會另訂推薦、評審、表
揚等細則。 |
| 八、 |
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 |